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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70号 (2)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被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一级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本案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提供的信息被告未制作,因此,无法提供。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答复原告。被告的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卫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孟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丁文忠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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