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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虹行初字第107号 (2)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致委托方函、资料送达签收单,证明该房屋经评估居住单价为4,375元/平方米,报告已送达原告户;
4.上海市地政局户地图、私房资料摘录、查询回复、动拆迁建筑面积表,证明武昌路XXX弄XXX号房屋信息为:全幢房屋性质私房,原权利人石渊泉、石祯祥,经测绘建筑面积326.69平方米、其他面积21.06平方米;
5.警署户籍资料、动拆迁户籍住户调查表、物业户籍资料、社改产情况调查表、境外人员情况调查、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息、基本情况调查表、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户人员情况;
6.告知、谈话笔录、房屋试看单、公示照片,证明第三人汉荣公司多次上门与原告户进行协商无果;
7.裁决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评估报告送达签收单、房地产权证,证明裁决安置房价格,第三人汉荣公司可予调配使用;
8.房屋拆迁案件受理审查登记表、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基本情况表、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公示照片、调查笔录,证明被告2012年10月26日受理第三人汉荣公司裁决申请,11月2日、12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户经通知到场,双方未在裁决前达成协议;
9.2012年11月23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为法律依据,同时参照虹府(2002)1号文、(2003)35号文。
  原告石迈、董绍儒、石楠诉称,武昌路XXX弄XXX号房屋为建造于1932年具有上海典型历史建筑风貌的整幢独栋三上三下的石库门建筑。原产权人为石渊泉、石祯祥,两人过世后尚未析产过户,被告在未厘清房屋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即将原告石迈作为裁决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剥夺董绍儒、石楠的合法权益。另原告房屋为私人所有,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至今未予注销或变更,因此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不适用。被告在裁决调查会上未认真听取原告意见,未进行实质性调解工作,对相关事实、理由及证据未认真复核,即裁决宝山区九套房屋,且房屋价值远低于原告房屋及汉荣公司在建的商业开发项目豪景苑,被告裁决程序及安置补偿结果违反法律规定,有失公允,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2012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77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提供上海市地政局户地图、产权证件移交清单、房屋产权登记收件收据、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专用收据、房屋照片、汉荣公司预售许可证、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石麟祥、石敬祥、石逸琴诉称,同意石迈等人意见。原告石麟祥出示(91)西证字第1091号公证书,说明其姐姐石志敏放弃武昌路XXX弄XXX号房产,赠与石麟祥。
  被告辩称,其依《细则》规定作出裁决,合法有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汉荣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辩称意见,请求法院维持行政裁决。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仅罗列工作流程,与原告的诉讼不具有关联性;第三人汉荣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并未向原告户提供任何实质性方案,其中与石迈仅协商一次,内容记录不全;根据沪房地资安(2002)323号、虹府(2001)59号文件,原告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适用沪城建(2001)第68号文的规定,可予回搬。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被申请人罗列四人,并不代表该户仅四位共有人,被告在裁决过程中因无法与其他共有人接触,难以确定是否在世,故在查明中明确“石麟祥、石敬祥、石逸琴、石迈等系共有人”,另拆迁补偿安置是针对房屋整体价值,不影响其他共有人权利;该基地从2003年起至今已有十年时间,考虑到裁决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市场价格涨幅区别,第三人汉荣公司自愿对安置房屋补贴1,000元/平方米,被告予以准许。第三人汉荣公司同意被告意见,称基地没有回搬政策。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供的材料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本市武昌路XXX弄XXX号系私房,原权利人石渊泉、石祯祥已故,原告石迈、董绍儒、石楠、石麟祥、石逸琴、石敬祥、第三人石华琴、石介祥、石幼祥等为继承人。2003年5月第三人汉荣公司取得该地块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委托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因第三人汉荣公司与该户对补偿安置协商不成,第三人汉荣公司遂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受理,两次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调解不成,被告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77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石迈等人不服,遂向本院起诉。
  原告石迈于本案审理中提出对评估报告申请鉴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于2013年4月24日出具沪房地估鉴(2013)017号《虹口区武昌路XXX弄XXX号全幢居住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的鉴定结果报告》,鉴定结果为:估价机构资质和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注册有效期内,估价报告不规范,评估价格不合理。专家组鉴定价格为4,955元/平方米。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报告无异议。第三人汉荣公司表示,评估报告送达后原告户并未提出复估或申请鉴定,在后期协商中第三人亦是按周边市场单价与居民洽谈,现其愿意除裁决安置九套房屋外补偿货币安置款至400万元,即在原裁决内容上增加货币安置款3,361,850元。原告对此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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