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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行初字第165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嘉行初字第165号

原告胡镇澎。

委托代理人徐镇冶。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志音。
  委托代理人赵捷。
  原告胡镇澎不服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镇治、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其提出的房屋裁决申请,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情况说明1份,证明江桥镇高潮村丁家浜属于电子商城动迁基地,属协议动迁,未核发拆迁许可证,进而证明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认定事实清楚;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以证明其具有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主体资格,以及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依据均无异议,也认可相关部门就涉案的动迁未核发拆迁许可证,但认为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协议动迁不合法,而被告未能履行自己的职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上海电子商城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商城)因进行房地产开发征用土地,由嘉定区江桥镇高潮村提供丁家浜为动迁基地,发放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选择安置房源告知书》,并明确以房地产权证或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合法有效的造房批文为准则。原告持有的上海市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地址在征用土地动迁范围内,符合电子商城的动迁准则。2013年6月21日,原告就“征地动迁补偿”依法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2013年6月24日,被告以不予受理通知书回复原告,以原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主体资格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原告认为,依法申请征地动迁补偿裁决是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立法宗旨,电子商城在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实施拆迁,属违法动迁,而被告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不作为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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