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闵行赔初字第1号 (2)
驳回原告高辅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丁文伟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