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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123号
  原告潘正平。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仪。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正平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服不予认定连续工龄一案中,原告以无意继续诉讼为由,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正平负担。

审 判 员 马金铭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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