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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94号
原告黄秀颀。
委托代理人曹竹平,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仪。
委托代理人钱莹。
委托代理人沈玉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颀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服养老金核定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秀颀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秀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秀颀负担。
审 判 长 鲍 浩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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