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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64号 (2)
原审认为,市司法局具有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该局收到白秀臣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展了调查活动,调阅了相关鉴定卷宗,审查了有关鉴定人的资质,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结果未发现白秀臣投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存在应当处罚的法定情形。市司法局据此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白秀臣,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白秀臣的诉讼请求。白秀臣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白秀臣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上诉状内容断章取义、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记录错误、被上诉人举证不出示原件,故一审程序违法;司鉴中心对本案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且采用的是伪造的鉴定材料,故鉴定意见错误;被上诉人未尽调查监管职责,作出的《答复书》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司法局辩称: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答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仍以一审中已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证明其作出被诉《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合法。本院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质证和诉、辩称意见后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进行调查和作出答复的行政职权和职责。本案中,上诉人白秀臣因认为司鉴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公正,向被上诉人市司法局投诉,被上诉人收到《投诉书》后进行了调查,调阅了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核实了司鉴中心提交的调查情况说明等事实,就上诉人投诉的司鉴中心对本案不具有鉴定资质、采用伪造的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不正确、有关鉴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答复的形式告知上诉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对其投诉事宜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白秀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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