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高行终字第17号 (2)
  上诉人罗某某上诉称,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且高境派出所无权自行撤销终止调查决定,故被上诉人宝山区政府应当撤销终止调查决定并责令高境派出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宝山区政府辩称,其鉴于高境派出所在复议期间已撤销了原终止调查决定,且宝山公安分局对上诉人罗某某的报案已作出处理决定,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未参加庭审。
  经审理,原审查明上述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宝山区政府对上诉人罗某某就高境派出所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被上诉人于2013年8月6日受理申请后,审理了高境派出所提出的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等材料后,于同年9月2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因复议期间,高境派出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自行撤销了上述终止调查决定,且宝山公安分局已就上诉人的报案事项作出了处理决定,故再行撤销该终止调查决定并责令高境派出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已无必要。因此,被上诉人宝山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确认高境派出所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违法,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罗某某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吉人
审 判 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