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266号
  原告谢丹。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王敬。
  委托代理人傅代浩。
  原告谢丹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人保局)要求撤销《告知书》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书面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丹,被告浦东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敬、傅代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人保局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编号:(2013)第14号《告知书》,告知原告: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信息名称:就业特困人员‘四保’工作各项补贴。内容描述:2004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浦东新区各乡镇城镇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四保’工作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要逐月数据”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请原告在2013年8月28日前补正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表》并反馈至本机关,明确原告所需要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补正时,请原告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自本机关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
  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及法律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身份证明、快递单,证明原告于2013年8月11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原告的申请。2、被诉《告知书》、《补正申请表》,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原告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原告补正。3、再投邮件批条、改退批条,证明被告于2013年8月19日双挂寄出《告知书》,但由于原告外出,邮局多次投递无人签收,于2013年9月26日将信件退回被告。4、(2013)第14号《函》,证明被告收到邮局退信后,再次向原告发出请求其补正申请内容的函,请其在签收后7日内补正并邮寄回本机关。5、邮局证明,证明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再次寄出要求原告补正的函,原告于10月1日签收。6、被告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适用法律依据为《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点。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