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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孙樱之。
法定代理人孙文政。
委托代理人单霞云,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吴仁杰,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拓,男,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坚,男,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工作人员。
原告孙樱之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老西门派出所不予户口登记决定,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樱之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孙樱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樱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樱之负担。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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