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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行初字第33号 (4)

驳回原告王慧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慧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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