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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行初字第59号 (6)
驳回原告陆彩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陆彩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建华
代理审判员 唐雪琴
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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