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103号 (2)
  被上诉人市人保局辩称,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上诉人1999年12月即已知晓陈洁菁户口迁入延安西路房屋,也应当知晓户口迁入须经行政部门审批,长宁区档案馆的借阅记录也可证明上诉人2009年3月13日查阅了《入户审批表》,上诉人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保局对上诉人陈坚明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查明相关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现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陈坚明1999年12月获悉陈洁菁户口迁入延安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故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在当时即应知晓户口迁入需要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对上诉人所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坚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