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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行初字第5号 (2)
驳回原告谢振庭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谢振庭负担,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强 康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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