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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赔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华。
委托代理人A(系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委托代理人B,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华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徐华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王琳娜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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