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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初字第157号
  原告蔡孝敏。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
  委托代理人宗芳频。
  委托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孝敏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环保市容局)要求撤销浦环保市容(2012)申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审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孝敏,被告浦东环保市容局的委托代理人宗芳频、陈连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9日,被告浦东环保市容局作出浦环保市容(2012)申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12年2月26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作出浦环保(2009)第131号”具体行政行为时向权利人征询意见的《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请查收。同日,被告将《权利人意见征询单》随同《答复书》一并邮寄送达原告。
  原告蔡孝敏诉称,其在浦东新区门户网站上向被告申请获取“作出浦环保(2009)第131号具体行政行为时向权利人征询意见的《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信息,被告于2012年3月9日作出的浦环保市容(2012)申45号具体行政行为时中,告知的权利人是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收到后不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浦东新区政府于2012年5月8日作出浦府复决字(2012)第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原告认为,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道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浦建房拆许字[2004]第87号”核定的拆迁人是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而且该许可证核定的拆迁人始终没有发生过变更,且《关于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段)道路辟建工程申请居民动迁资金的请示》[浦农建管(2005)066号]显示使用该道路工程前期资金的权利人是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被告作出的浦环保市容(2012)申45号具体行政行为弄虚作假,故请求撤销被诉《答复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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