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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47号 (2)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沈丽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丽芳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周 琪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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