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54号 (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全成快递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全成快递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审 判 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周 琪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