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蒲亚鹏。
委托代理人王庆珍。
上诉人张国安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2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安、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徐汇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王庆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8月30日,张国安向徐汇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徐计发(2003)12号及徐计投商(2002)9号文。徐汇发改委于同日向张国安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9月13日,徐汇发改委作出《告知书》答复张国安,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张国安。现张国安以徐汇发改委提供的徐计投商(2002)9号文是虚假伪造不存在的信息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徐汇发改委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认为,徐汇发改委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职责。本案中,张国安要求获取徐计发(2003)12号及徐计投商(2002)9号文,徐汇发改委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张国安要求获取的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将该信息亦提供给了张国安,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张国安现提出徐计投商(2002)9号文为虚假不存在的信息,以此要求确认《告知书》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国安的诉讼请求。张国安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张国安上诉称:上诉人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其提供的徐计投商(2002)9号文系虚假伪造,故《告知书》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徐汇发改委辩称: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作出答复并提供了政府信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仍以在一审中已向原审法院提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各自主张。另上诉人张国安再次申请调取《关于“环龙新苑”项目的申请报告》,并提供201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第8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上海瑞文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被上诉人徐汇发改委提供虚假信息。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申请调取与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本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质证和诉辩称意见后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