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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行初字第53号 (3)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沈丽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玉良
审 判 员 唐世奋
人民陪审员 姚雪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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