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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392号

原告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鲍尧松,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一鸣,男,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鸣,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文生,男,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夏甫光,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亭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一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颜文生、夏甫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适用法律依据]之规定,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编号:[2013]黄教信息公开(答)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原告其要求获取“《中华职业学校实训中心一号楼装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确定投标单位入围’的名单和平均投标价的文件”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其向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咨询。

原告诉称:被告下属的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代表其实施辖区内学校建设,在履行招标工作中获取了原告所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告应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承担公开义务。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编号:[2013]黄教信息公开(答)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下属的国资中心作为招标人实施的招标活动系民事行为,招标全程受区建交委监管,所形成的文件原件亦由区建交委保管,故被告认定原告的申请内容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其向区建交委咨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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