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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邱涛。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原告邱涛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涛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邱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涛负担。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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