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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96号 (2)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房地产登记信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作了规定。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暂行规定》予以查询,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虹行初字第149号与(2013)虹行初字第148号行政案件均为刘弦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而起诉的案件,且当事人相同,原审法院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可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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