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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行终字第4号 (2)
上诉人杨宏伟上诉称:(一)《萌芽》杂志社牵头组织的新概念作文大赛,具有得到处置、处分国家高考行政管理资源(保送入学、加分录取)的行政授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萌芽》杂志社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上诉人申请公开的韩寒参赛身份资料及获奖的评审材料应当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第三十六条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政府信息;(二)《萌芽》杂志社公布的获奖信息并不准确,造成社会公众误导,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是其下属事业单位《萌芽》杂志社的法定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杂志社具有督促、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能,应当由被上诉人公开涉诉信息;(三)原审法院未追加《萌芽》杂志社为本案第三人,导致调查不清,审理程序存在缺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辩称:(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均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海市作家协会及《萌芽》杂志社均不属于行政机关,其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具备政府信息的属性;(二)《萌芽》杂志社不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本案不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萌芽》杂志社也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萌芽》杂志社既非政府机关,亦非高考招生单位,因此杨宏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是《萌芽》杂志社的法定主管上级单位,也没有法定职责从《萌芽》杂志社等单位处获取相关信息。原审判决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均坚持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和主张。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基本内容及过程的认定均无异议。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作答复的职权依据和执法程序无异议。上诉人另提供国办发[2013]73号文、国办发[2013]100号文等依据,以此证明涉诉信息应予公开,本案亦应同时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则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七条并非并列关系,不能同时适用,涉诉信息均不符合该两项规定,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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