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行初字第134号 (2)
1.裁决申请书、情况说明及公示照片、土发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土发中心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告申请裁决,申请内容及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上海新虹动拆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上岗证、房屋动拆迁委托协议书、拆除公房补偿协议书、未签约居民名单,证明土发中心2010年1月28日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新虹动拆迁有限公司,拆迁期限暂时延长至2014年1月27日。原告户的房屋隶属拆迁范围,产权人选择货币安置;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公司营业执照、《分户报告单》、《虹口区武昌路XXX号地块土地储备(一期)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送达签收单,证明房屋经评估,相关报告及安置方案告知单等宣传资料均送达原告户;
4.租用公房证明、动拆迁户籍房籍调查表,证明武昌路XXX弄XXX号原承租人及承租部位,其中二层阁高度1.40米(不足1.7米,计算一半面积),天井未记载面积。另原承租人已过世;
5.裁决被申请人信息登记表、动拆迁户籍房籍调查表、户口簿、朱丁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黄陂南路XXX号房屋资料摘录单及户籍房籍调查表,证明该户户籍在册情况;
6.工作记录、快递凭证、查询答复函、告知函及张贴照片、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看房单,证明土发中心与原告户经协商无果;
7.武昌路168地块房源清单、前期居民动拆迁资金房源分配核定单、虹口区动迁配套商品房供应审核单,证明裁决安置房为拆迁配套商品房,土发中心可予调配使用;
8.房屋拆迁案件受理审查登记表、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明被告2013年7月15日受理土发中心裁决申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在裁决前达成协议,被告依法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为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参照虹府发(2010)7号文。
原告朱甲诉称,其户有实际困难,朱甲夫妻均有残疾,朱乙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朱丁暂在成都工作,家中无人有房或享受过福利分房,被告在裁决中对此均无表述。裁决中称双方多次协商不符事实,未认定天井面积错误,原告户共四个家庭,仅裁决三套房屋无法居住。另《安置办法》中明确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即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居民选择。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73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提供房屋拆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户籍证明。
被告辩称,其依法作出裁决,安置方案合法有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土发中心述称,同意被告的辩称意见,基地无就近房源,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俞某某、朱乙、朱丙、朱丁、朱A述称,同意原告意见。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法律、程序依据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材料表示:天井为原告户独用,应计入建筑面积,被告在调解会时也将原告意见记录在案,视为其认可;调解会是在动迁指挥部举行,因此主持人员非被告工作人员;三套房屋无法解决原告户实际困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就原告的质证意见认为,根据规定天井不计入被拆迁房屋面积;主持调解会的两位经办人员均是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虹镇老街XXX号仅是被告部分科室的办公地点。土发中心同意被告意见,并表示三套房屋已满足该户居住情况。第三人俞某某、朱乙、朱丙、朱丁、朱A同意原告意见,并称被告提供户口簿为真实,提交人也是本人签名,但记忆中从未向动迁组提供过;另如购买四套房屋,其户无能力支付差价,不过其户曾有武昌路XXX弄XXX号三楼房屋,因历史原因被充公,土发中心安置时应予考虑。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供的材料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本市武昌路XXX弄XXX号房屋系旧里公房,承租人为朱某某,承租部位底层前客堂、底层后客堂、二层亭子间、二层阁(高度1.4米)、前天井。朱某某过世后,该户未变更承租人。该户在册户籍六人,分别为原告朱甲、第三人俞某某、朱乙、朱丙、朱丁、朱A,其中朱A于2011年报出生。2010年1月28日土发中心取得该地块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委托上海新虹动拆迁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因土发中心与该户对补偿安置协商不成,土发中心遂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调解不成,被告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同年7月26日作出2013年虹房管拆裁字第73号房屋拆迁裁决。原告朱甲不服,提起复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虹府复决字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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