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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18号


原告上海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楼伟政,经理。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靖、任井忠,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暨原上海十七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长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小平、姚克勤,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房产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上海国际时尚中心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时尚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楼伟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靖、任井忠,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小平、姚克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规划局于2011年4月18日向上海十七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棉)核发了沪杨地(2011)EA310110201105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明确用地项目名称为定海街道143街坊P1丘商办楼项目(暂定名);用地位置东至定海路,西至内江路,南至杨树浦路,北至波阳路;用地性质为商务办公;用地面积10,870平方米;建设规模21,740平方米(以审定的方案为准)。该许可证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图一份。
原告正海房产公司诉称:被告以“杨规地(2006)009号”规划批文,核定原告的143地块南侧为凉州路规划道路,并向原告核发沪杨地(2006)10060508E0073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用地面积38,684平方米(其中道路带征300平方米),该证标明南面规划道路为凉州路。嗣后,原告出资完成了该规划道路内原房屋的拆迁、腾房及场地平整,但凉州路规划道路始终未实施建设。2011年4月,被告向第三人核发了沪杨地(2011)EA310110201105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原批准在案的、原告出资完成拆迁的凉州路规划道路路段列入第三人建设用地范围。被告既未审查原已批准原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批文、证照,也未在审查和作出行政许可前告知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亦未征求、听取原告的意见,实属“一地二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沪杨地(2011)EA310110201105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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