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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18号 (2)
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杨府土用<2004>059号)、附图以及原告的签收单。证明原告在定海街道143街坊和146街坊进行旧区改造,因为之前发布过一个划拨土地的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业开发的土地,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进行有偿出让,所以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有偿出让给原告。该文件第2页第三自然段中:该地块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其中143街坊为一期用地,土地用途为商住办综合,用地面积38,384平方米。附图中用地单位是原告,标注了143街坊用地面积是38,384平方米,146街坊用地面积为50,308平方米,两部分共计88,692平方米。说明原告在143街坊的开发过程中的建设用地不包含规划道路用地,上述文件原告也已签收;
6、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房)(合同编号:沪房地杨(2004)出让合同第108号)及附图。证明当时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原告就定海街道143、146街坊的开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该合同第一条明确143街坊用地面积38,384平方米,合同明确用地面积、位置、四至范围如合同附图所示,该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条件中3.3条明确:原告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附图中明确了原告对143街坊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包括带征的300平方米;
7、被告核发给原告的沪杨地(2006)10060508E0073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该许可证用地单位是原告,用地项目名称是正文滨江苑(143地块),用地面积38,684平方米(其中道路带征300平方米),附图中明确了原告的用地范围;
8、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编号:杨规地(2006)009号)及附图,该文件第二页上明确建设用地面积38,684平方米,其中:市政道路用地约300平方米,具体范围如附图所示。该文件的规划管理要求第四点:规划道路红线内土地划归市政部门作为市政建设用地,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9、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证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定海街道143街坊地块土地出让予以网上公告;
10、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文件(编号:杨规(2008)20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编号:沪规土资划(2009)18号)及附图。证明被告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了定海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上报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批复同意,批复第二页第五条中:同意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及道路规划红线。在附图中涉及的143地块中没有了规划道路,该附图所涉及的规划道路均予以标注,原规划中的凉州路及原来客观存在的凉州路在该次规划中均予以取消,即不再存在凉州路。
证据4-10证明原告与沪杨地(2011)EA310110201105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用地无利害关系。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被告证据中明确了原告的用地是38,684平方米,其中带征道路300平方米是由原告出资进行带征,被告的证据恰好能证明原告与带征道路有关系,与第三人取得的许可证的用地范围有利害关系,这300平方米与第三人的规划用地重叠,并且规划的凉州路市政道路也纳入了第三人的用地范围,且该行为没有告知原告,没有让原告行使陈述、申辩,被告亦未进行听证。
原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1、杨规地(2006)009号《关于核发正文滨江苑(143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证明143地块南面为市政规划道路凉州路,连接原客观存在的凉州路;
2、沪杨地(2006)10060508E0073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证明许可证上有规划的凉州路,原告带征了300平方米,该300平方米包含在规划的凉州路内;
3、沪杨地(2011)EA310110201105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在颁发该许可证时,未依法审核,造成一地两证;
4、《开发建设杨浦区143街坊和146街坊基地合同》及附图。证明143街坊南块基地南边保护建筑至第三人厂围墙的边界,143、146街坊旧区改造地块的附图包含系争规划道路约300平方米;
5、杨规地(2002)017号《关于核发定海街道143街坊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沪杨地(2002)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被告核发的拆屋建临绿的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面积为38,772平方米,该用地内的居民130户由原告出资进行动迁安置,这130户居民房屋的具体位置在2006年许可证的带征道路范围内;
6、《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证明杨浦区房地产测绘所对143街坊地块面积进行勘测,核定建设占地38,384平方米,其中规划道路占地300平方米,总的土地面积为38,684平方米;
7、杨府土用(2002)017号《关于批准上海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定海路波阳路新建临时绿地工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证明143街坊有300平方米的带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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