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行初字第18号 (5)
撤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沪杨地(2011)EA310110201105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人民陪审员 郭雅桃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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