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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18号 (6)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正海房产公司为新建临时绿地工程向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下简称区房地局)申请建设用地,2002年4月杨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下称区城市规划局)以杨规地(2002)017号文核发了临时绿地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原告在波阳路南、内江路东、定海路西划拨图示范围38,68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新建临时绿地工程使用,其中规划道路占地300平方米,规划道路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圈占使用。2004年区房地局为在内江路东、波阳路南、定海路西(143街坊)新建商住办综合工程依法收回了划拨给原告使用的38,384平方米用地。2004年12月区房地局与原告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位于内江路东、平凉路南、定海路西(143、146街坊)地块,地块总面积为88,692平方米,其中143街坊用地面积38,384平方米。该合同的附件《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东、平凉路南、定海路西(143、146街坊)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附件约定原告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2006年4月,区城市规划局依据原告的出让合同及建设用地申请、市发改委的沪发改城(2006)081号文,以杨规地(2006)009号文件批准同意核发编号为(2006)10060508E0073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明确建设用地面积38,684平方米,其中市政道路用地约300平方米,具体范围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并以实测为准。房屋拆迁情况除保护建筑外已拆平,同时该文件还明确,规划道路红线内土地划归市政部门作为市政建设用地,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同年5月,原告取得沪杨地(2006)10060508E0073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为正文滨江苑(143地块);用地位置东至定海路,西至内江路,南至凉州路(规划),北至波阳路;用地面积38,684平方米(其中道路带征300平方米)。
2008年1月区城市规划局按照整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整合已有的规划成果,就其编制的《定海社区(N090601、N090602、N090603)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制性详规》)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简称市规划局)请示,2009年1月市规划局批复同意该规划,根据批复及附图,原凉州路和凉州路(规划)在该次规划中均予以取消,即不再存在凉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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