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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59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31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根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审 判 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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