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166号
  

原告徐艰奋,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魏步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栋,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徐艰奋要求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闸北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1月1日受理,并于1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艰奋、被告闸北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钱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艰奋诉称:原告系本市大宁路某弄7号403室业主。2012年8月下旬,楼下302室业主擅自在其自家阳台、房间、卫生间、厨房间等六处大楼外墙面搭建突出墙面的不锈钢站笼式框架搭建物。之后,402室业主如法炮制,也在其房屋外墙面搭建了相同的搭建物。302室、402室业主的上述行为,造成原告户的居住安全隐患。2013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但被告超过60多天仍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亦未接到被告的答复,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大宁路某弄7号302室、402室业主实施的违章搭建进行处理。

被告闸北城管局辩称:2013年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经现场查看,302室、402室业主搭建的构筑物为不锈钢材质的防盗设施,分别安装在302室、402室的窗户外侧。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进一步明确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建筑物三楼、四楼窗外违法搭建,不属于被告的执法范围。被告于6月4日电话答复原告其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艰奋系本市大宁路某弄7号403室业主。2013年5月27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反映大宁路某弄7号302室、402室业主擅自在其自家阳台、房间、卫生间、厨房间等六处大楼外墙面搭建突出墙面的不锈钢站笼式框架搭建物,要求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责令该302室、402室业主拆除和改正违法搭建。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经现场查看,认为302室、402室业主搭建的构筑物为不锈钢材质的防盗设施,分别安装在302室、402室的窗户外侧。6月4日,被告电话答复原告,其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