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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22号
  原告深圳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
  委托代理人何爱萍,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勇,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裴光。
  委托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子厚,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宇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路物流公司)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9月9日受理,于9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爱萍、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赛、王子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路物流公司诉称,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以下简称:太保营运中心)投保物流责任保险。太保营运中心在从事上述保险义务活动中违法注销保单,违法倒签批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其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告投诉举报太保营运中心的上述违法行为,请求被告进行有力监管。被告接到投诉后,虽作出沪保监信[2013]第214号《信访投诉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但该答复并未涉及投诉事项,也就是被告并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被告未对太保营运中心违法倒签批单、违法注销保单进行处罚的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对太保营运中心违法倒签批单、违法注销保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太保营运中心改正违法行为。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投诉举报材料,证明投诉举报涉及太保营运中心违法倒签批单、违法注销保单、违规批退保费三项违法行为,本案诉讼认为被告未履行对前两项行为的查处。原告投保后没有提出过退保申请,也没有授权深圳远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邦经纪公司)向太保营运中心申请退保,太保营运中心却在批单上载明“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该批单出具时间是2012年7月3日,而批单上载明自2012年1月25日后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太保营运中心倒签批单显然违法。太保营运中心根据远邦经纪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而解除保险合同,注销保单,并于2012年1月25日发出通知函,太保营运中心从没有通知过原告,注销保单行为属违法。2、快递单,证明于2013年5月13日投诉举报;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九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条,证明被告有对太保营运中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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