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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3号
  原告陶玉龙。
  原告高仁芳。
  原告黄世珍。
  原告邵伟英。
  原告孙荣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许健。
  委托代理人凌俐。
  委托代理人禚桂平。
  第三人上海锦绣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宁。
  委托代理人张青。
  委托代理人曹丽黎,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陶玉龙、高仁芳、黄世珍、邵伟英、孙荣强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要求撤销其颁发的沪浦规建三[2013]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玉龙、高仁芳、黄世珍、邵伟英、孙荣强,被告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禚桂平、凌俐,第三人上海锦绣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华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曹丽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规土局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沪浦规建三[2013]FAXXXXXXXXXXX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锦绣华城公司在浦东新区成山路以北、杨高南路以东,地块东侧为中汾泾河道,北侧为老式多层住宅的大华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建造房屋1栋,建筑面积为52000.7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为32650.24平方米,地下部分为19350.46平方米,层数是地上14层、地下2层,高度64.40米。五原告不服该规划许可证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五原告遂涉讼。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及依据:1、第三人锦绣华城公司提交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证明第三人于2013年3月1日向被告提出核发大华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2、地形图、总平面图、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用以告示公众),证明第三人同时向被告提交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块的地形图,以判明该建设工程的地理位置;总平面图上标明该项目的建筑高度、间距等控制指标。拟建建筑北侧有四幢居民楼,为原告等人居住,图中显示,最东侧居民楼与该建筑裙房的间距是29.22米,相对应建筑的高度是17.15米,依次往西的间距分别是27.74米,29.62米,30.85米,24.49米,26.74米,24.88米,相对应建筑的高度分别是16.05米,16.05米,16.05米,16.05米,14.35米,14.35米。该建筑东西宽度是113.45米,南北宽度是69.40米,主楼的高度是64.4米,南北宽度为22.50米,居民楼与该建筑主楼的间距有70余米。总平面图还明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是52000.7平方米,容积率是2.1,绿化率是25%等。总平面示意图用于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公示。3、图纸目录(施工图)、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证明中国轻工业上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定合格,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备案登记。4、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证明大华锦绣华城4-2-3地块社区商业配套项目获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登记,备案项目为商业配套及行政办公。5、上海市六里现代生活园区第4-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第三人对该建设项目地块拥有使用权,土地总面积15469平方米。6、关于审定大华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概算书,证明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经被告审查通过。7、日照分析报告,证明该建设项目对周边建筑的日照遮拦影响满足法定日照要求。8、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征询意见汇总,证明该建设项目,经规划国土、抗震、消防、交警、交通、卫生、水务、环境卫生、气象、民防、商业、绿化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涉及文件进行审查,各部门均同意该项目设计要求。9、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大华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了施工中的注意事项。10、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综合规划建设处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建设项目审核意见,证明轨道交通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轨道交通规划,原则同意系争项目建设并提出相应要求。1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登记表、建设项目承诺书,证明第三人作了该项目档案验收的报送登记,承诺在项目竣工后报送真实、合法、有效的档案材料。12、收文回执单,证明经被告审查,第三人提交材料合法,于2013年3月5日正式受理第三人的申请。13、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规划业务案件处理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同意调整该项目商业配套及行政办公用房比例,原则同意其中500平方米建筑作为行政办公用房。14、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送达回证、网页截图,证明经被告审查,该项目符合规划和法律规定,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并送达第三人,被告还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告。15、关于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通告、公示图、互联网网页截图,证明该项目在2012年2月14日进行公告告示,听取周边居民的意见。16、浦北访(2012)22号、浦北访(2012)190号、浦北访(2012)215群众来访接待单、居民意见征询表、公示图,证明在核发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周边居民进行了沟通,并征求意见,被告根据居民意见对建筑进行了调整,往南推移3米,增加了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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