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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73号 (2)
  原告陶玉龙、高仁芳、黄世珍、邵伟英、孙荣强诉称:原告等人是本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77弄的居民,2013年3月21日,被告批准建设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工程,对相邻的本小区居民造成了通风、采光、噪声及空气污染等的重大影响,该项目在规划时未充分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规划设计存在违反政府法令,并多次进行不合法的规划调整等。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2013年3月21日被告作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庭审中,原告出示:1、二份沪浦环保环表决字[2009]第500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二份审批意见同一文号,其中一份写有“2009年7月2日向我局提交”的字样,另一份却没有,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9决定书不真实。2、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关于“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告示的通告,落款日期是2009年6月9日,证明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最初在2009年6月9日公示,不是被告所述的2012年2月14日公示。
  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2013年3月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核发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被告审核,第三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3月21日颁发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作出的该规划许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锦绣华城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其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是:该地块控制性详规在2002年就制订过,当时建筑限高为40米。总平面图显示该建筑物的宽度为113.45米,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该建筑的宽度不能大于60米。在控制性详规中未标明建筑物允许的宽度,即使按被告的解释,以控制性详规中建筑物图示的比例计算,建筑物许可的最宽尺度也只有113米,超过了0.45米。对总平面图有异议,环评报告要求有隔音墙,但总平面图上未显示。对沪浦环保环表决字[2009]第500号决定书有异议,原告出示的二份同一文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证明该文件存在不真实的可能。对日照分析报告有异议,该建筑物影响原告等居民的通风、采光等,但原告不申请重新作日照分析。对规划设计方案公示通告有异议,该建筑的设计方案第一次公示是在2009年6月9日,不是2012年2月14日。对信访接待处理单和居民意见征询表有异议,该建筑被移动3米不知情。原告只是去被告处进行信访签到,不是听取被告的意见,当时没有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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