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273号 (2)
  原告陶玉龙、高仁芳、黄世珍、邵伟英、孙荣强诉称:原告等人是本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2877弄的居民,2013年3月21日,被告批准建设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工程,对相邻的本小区居民造成了通风、采光、噪声及空气污染等的重大影响,该项目在规划时未充分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规划设计存在违反政府法令,并多次进行不合法的规划调整等。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2013年3月21日被告作出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庭审中,原告出示:1、二份沪浦环保环表决字[2009]第500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二份审批意见同一文号,其中一份写有“2009年7月2日向我局提交”的字样,另一份却没有,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9决定书不真实。2、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关于“锦绣华城4-2-3地块商业配套项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告示的通告,落款日期是2009年6月9日,证明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最初在2009年6月9日公示,不是被告所述的2012年2月14日公示。
  被告浦东规土局辩称:2013年3月1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核发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被告审核,第三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3月21日颁发系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作出的该规划许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锦绣华城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合法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其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是:该地块控制性详规在2002年就制订过,当时建筑限高为40米。总平面图显示该建筑物的宽度为113.45米,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该建筑的宽度不能大于60米。在控制性详规中未标明建筑物允许的宽度,即使按被告的解释,以控制性详规中建筑物图示的比例计算,建筑物许可的最宽尺度也只有113米,超过了0.45米。对总平面图有异议,环评报告要求有隔音墙,但总平面图上未显示。对沪浦环保环表决字[2009]第500号决定书有异议,原告出示的二份同一文号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证明该文件存在不真实的可能。对日照分析报告有异议,该建筑物影响原告等居民的通风、采光等,但原告不申请重新作日照分析。对规划设计方案公示通告有异议,该建筑的设计方案第一次公示是在2009年6月9日,不是2012年2月14日。对信访接待处理单和居民意见征询表有异议,该建筑被移动3米不知情。原告只是去被告处进行信访签到,不是听取被告的意见,当时没有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不是被告发证必须审核的材料。该建设项目的方案在2009年公示后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2012年2月14日重新公示后,到2013年3月21日发许可证,是符合规定的。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是:环保部门出具的二份审批意见中,其中一份是无图章的,说明该份审批意见书不是正式的文本。对原告证据2的质证意见同被告。
  庭审中,被告就其职权和法律的适用提供《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即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即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还适用《技术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有关与各类建筑物、河道、道路的退界的规定。另外,《技术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该建设项目是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因此,该建设项目还适用六里社区Z000402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在执法程序方面,被告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原告对被告的职权无异议,但认为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其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控制性详规作调整前,应当征求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被告适用的控制性详规在出台前未征求过原告等居民意见,不能适用于本案。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