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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85号
  原告袁立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朱炅。
  委托代理人李小绯。
  委托代理人刘秀琼。
  原告袁立人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编号为310101-XXXXXXXXXX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立人以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庭外协调和解,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袁立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立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立人负担。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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