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301号 (4)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黄浦人社认(2013)字第06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项鉴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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