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408号

原告景根娣,女,汉族,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继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炯,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浩,男,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景根娣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景根娣,被告黄浦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郑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区房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7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

原告景根娣诉称:原告原居住的房屋已被拆除,被告应保存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被告未尽到法定保存义务而使信息丢失,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因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知情权,鉴于信息客观上不存在,判决公开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7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被告黄浦区房管局辩称:从被告现存的档案资料表明,被告未保存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另经向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双方进行查询,亦未查询到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故被告答复原告不存在并无不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景根娣于2013年9月4日向被告黄浦区房管局申请获取原上海市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市市南物业公司(现为上海市南动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项目为上海市福民街集贸市场入室改造工程,时间为1994年1月至1994年3月其间。被告经查,其档案部门未保存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另向上述签约双方进行查询,因查询未果,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72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未保存,该信息不存在,并向原告送达了答复书。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