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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408号 (2)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其邮寄凭证、被告档案室房屋拆迁管理案卷目录及情况说明、上海市南动拆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工作联系函及情况说明、房屋拆迁公告,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受理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告至档案部门和相关单位查询,已尽到谨慎审查和合理检索的义务,因查询未果告知原告不存在,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确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景根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景根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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