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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45号 (4)
驳回原告吴鸿法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鸿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强 康
人民陪审员 章好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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