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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行初字第65号

原告王竹林,男。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豪,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王竹林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出的杨府信(2013)第24号-非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竹林,被告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应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区房管局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杨府信(2013)第24号-非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内容为:“王竹林:本局于2013年9月5日收到了您要求获取‘申请获取大桥街道87街坊3丘(2-8)(广州路xx号王鸿康户),动拆迁的评估报价单。’的申请。现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答复,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
原告王竹林诉称,原告是广州路xx号权利人王鸿康之子,且居住使用该房屋,该房屋的拆迁涉及原告切身利益,故原告要求获取该户的动拆迁评估报价单,而该动拆迁评估是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现在原告要求行使知情权,被告却答复不是政府信息,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杨府信(2013)第24号-非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公开大桥街道87街坊3丘(2-8)广州路xx号王鸿康户动拆迁的土地、房屋、安置等补偿方案的评估报价单及明细表。
原告王竹林于起诉时提供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证明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自身利益。
被告区房管局辩称,原告要求获取的评估报价单,既不是被告制作的,也不是在被告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而且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文件中从未有“评估报价单”的定义,被告在查明后认为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向原告告知,该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公开明细表,因为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及明细表,故请求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驳回。
被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13年9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原告2013年9月5日减免信息公开相关费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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