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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行初字第31号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普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顾正强,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庄少勤,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晔,上海市普陀区房地产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东新民路115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郭骥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敏,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泰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支路284号、290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瑜,上海泰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顾正强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向上海北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茂公司)颁发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于同月3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两被告于同月12日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鉴于北茂公司、上海泰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发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正强、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季晔、北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敏、泰尔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市靖边路199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拨给闸北区74号地块旧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收尾所用动迁安置房。原告系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签约而取得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的建造商泰尔发公司在已签发进户通知书确认原告为系争房屋业主的情况下,再将系争房屋卖给北茂公司,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动迁安置房供应商与动迁安置房配售人之间不应该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实质上,泰尔发公司所收系争房屋房款,系由北茂公司以其已扣原告相应拆迁安置补偿款而代为原告支付的。两被告疏于明察,草率核准系争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登记至北茂公司名下,所作行政行为显属不当,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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