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行初字第162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3月29日作出嘉定人社认(2013)字第0660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3 050元(受理费50元、鉴定费3 000元),由原告李继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怡 易
人民陪审员 王 涯 芹
人民陪审员 宗 小 时
二○一四年 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严 盈 盈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 宗小时
人民陪审员 王涯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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