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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行初字第1号 (3)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建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怡 易
人民陪审员 朱 萍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一四年一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严 盈 盈
审 判 长 潘怡易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朱 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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