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受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秀成。
上诉人陈秀成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秀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秀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郏 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