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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受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秀成。
上诉人陈秀成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受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秀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秀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郏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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