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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A,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晓静,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B,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亮因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亮,被上诉人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的委托代理人A、B,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徐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市无管局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向联通上海分公司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无线电台执照)的行政行为,执照编号为310020120005/C0800,该无线电台执照载明了有效期2012-05-21至2015-05-21;组网范围:省内;台站名称:仙威;网络编号:310020110005;台站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等内容。孙亮知道市无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后不服,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申请行政复议,市经信委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沪经信复决字(2013)1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无管局作出向联通上海分公司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孙亮仍不服,诉至法院。
孙亮原审诉称,2012年9月联通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施工建设通信基站,某路某号建筑物有两个门牌号码,有一个是仙霞路858号,该建筑物紧邻孙亮小区某路某弄,距离仅有十米,系相邻关系。联通上海分公司在该楼楼顶违规建设基站改变了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侵害了孙亮所在小区居民的健康权、采光权、知情权,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小区居民、业委会成员及辖区居委干部至施工现场要求其停止施工,但施工人员拒绝出示任何批文手续,继续强行施工,在整个九月期间施工四次,安装机房设备、管线、空调、天线,并且在国庆节之前突击完成了施工。之后,孙亮了解到该基站由市无管局颁发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以下简称:选址认定书),有效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且于2012年5月21日颁发了该站的无线电台执照。孙亮认为市无管局对某路某号基站的抽查验收不合格,请求撤销市无管局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编号310020120005/C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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