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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彩凤。
委托代理人包慨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峰。
委托代理人齐昌。
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齐昌。
上诉人陆彩凤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彩凤的委托代理人包慨成、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宁区政府)及第三人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住房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系陆彩凤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用途居住,租赁部位为底层前间11.20平方米、天井6.90平方米、二层阁(1.2米以下)10.10平方米。在册户口两人,即户主陆彩凤、女儿郭寒蕾。
因长宁区江苏北路西块(3街坊)旧改的公共利益需要,长宁区政府于2012年7月3日作出长府房征[2012]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征收补偿方案。陆彩凤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长宁住房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宁第一征收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2012年8月22日长宁住房局组织居民投票决定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虹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该地段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进行评估。长宁住房局向陆彩凤户送达估价分户报告单,陆彩凤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长宁住房局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2013年5月23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进行鉴定,因该户无人在家,专家无法进入房屋,鉴定终止。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长宁住房局于2013年7月31日报请长宁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提出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陆彩凤户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房屋一套并结算差价的方案。长宁区政府于2013年8月5日组织长宁住房局和陆彩凤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长宁区政府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后,认定长宁住房局提出的补偿方案合法、适当,遂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沪长府房征补[2013]4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底层前间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公房,承租人陆彩凤,房屋类型旧里,用途居住,居住面积11.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25平方米。经金虹公司评估,该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6,093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2年7月3日。(该地块评估均价26,280元/平方米,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已向公有房屋承租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因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了鉴定。后专家委员会终止鉴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第71号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细则》)、长府[2012]办字206号文及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价格补贴系数30%,套型面积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为362,664.00元(计算公式:26,280元/平方米×80%×17.25平方米),价格补贴为135,999.00元(计算公式:26,280元/平方米×17.25平方米×30%),套型面积补贴为394,200元(计算公式:26,280元/平方米×15平方米),公有房屋承租人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合计为892,863.00元;另面积奖100,0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在协商过程中,公有房屋承租人要求1.2米以下阁楼及天井计算面积并补偿,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具体补偿方案。本政府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8月5日听取了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陈述,并召集征收双方进行了调查核实和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本政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偿方案合法、适当,应予支持。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征收细则》等规定及长宁区政府有关文件和该地块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本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幢某号某室,建筑面积74.29平方米,价值525,593.09元,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892,863.00元结算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差价款367,269.91元;另根据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同时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面积奖100,000元、无搭建面积奖100,000元、借房补贴10,000元等奖励、补贴及相关费用。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内,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与长宁第一征收所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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