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38号 (3)
综上,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职权依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浦东人社认结字(2013)第3206号工伤认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安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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