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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卫东。
  委托代理人李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娟。
  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因行政城建其他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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