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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163号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吴文娟,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震学,男,汉族,住址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邱惠清,男,汉族,住址上海市。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吴金康,上海市杨浦区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悦,男,汉族,住址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史元锋,男,汉族,住址上海市。

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春茜,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毅,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正文花园(二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正文业委会”)、上海市杨浦区乾阳佳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乾阳业委会”)不服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作出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依据、证据材料。因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正文业委会、乾阳业委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春茜、朱毅,第三人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2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正文业委会的负责人吴文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震学,原告乾阳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悦,被告市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春茜、朱毅,第三人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22日,被告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环评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三条[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环评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沪环保许辐[2012]202号《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决定根据《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和《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的结论意见和建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原告正文业委会、乾阳业委会诉称: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中的虹杨变电站毗邻原告小区。居民小区附近不应再建高压变电站项目,该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错误,被告不考虑建设项目对居民的实际影响而作出审批系违法。根据《环评法》的规定,项目在规划过程中应当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案项目所在区域土地原属居住小区,现增建变电站项目属于变更规划,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人与其委托的环评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以下简称“华东电力设计院”),同属一个系统,且该设计院又是项目设计方,其出具《环评报告》有违独立性。根据《环评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但被告以“专家咨询会”的形式替代,不符合法律要求。第三人及环评单位在环评调查问卷的发放过程中,未将原告小区纳入发放范围,其得出的统计结论不存在科学性,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存在严重违法。《环评报告》中对虹杨变电站项目的电磁辐射、噪声影响的评价标准和认定严重失实,且该项目存在火灾、爆炸、施工沉降等一系列风险,被告未对这些风险的防保措施进行说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时间是2012年9月23日,被告受理第三人环评项目时间是2012年6月25日,被告在国务院调整审批权限以前已经行使了行政决定权,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沪环保许辐[2012]202号《关于500kV虹杨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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