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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393号

原告深圳市智祥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世勇,深圳市智祥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立群,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毅,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珣之,男,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智祥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智祥发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智祥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智祥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姮
代理审判员 沈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侃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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